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02號
債 權 人 張家瑜
代 理 人 徐舜卿
債 務 人 許詩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三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以尚欠本金加計千分之二的遲延違約金,並以尚欠
本金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