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兆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謝兆豐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之 2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苗栗縣○○鎮○ ○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 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