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
債 權 人 林順龍
代 理 人 鄭台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國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約定清償日(民國112年1月
20日)翌日起算,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