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910號
TCDV,112,司促,6910,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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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
債 權 人 李元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裕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李元寶對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1日、110年6月
5日、110年6月8日均借款10萬元,三筆借款請求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查依狀附借據影本
所示,此三筆借款貸與人均為張家豪,非債權人。)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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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