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9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陸冠良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博戎
被 告 蔡長霖即蔡介傑
被 告 歐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麟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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