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
債 權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債 權 人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債 權 人 鴻誠清潔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之驕子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三家公司管理維
護契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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