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580號
TCDV,112,司促,6580,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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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580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亮實業有限公司李秀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魏芝昀」之記載是
否有誤?並請陳報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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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