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337號
TCDV,112,司促,6337,202303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呂婉甄
債 務 人 丁偉婷吳郡妮吳純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郡妮吳純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
郡妮即吳純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