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賴靜修即賴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簡稱大眾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
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
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
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㈡債務人
賴靜修即賴秀妹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貸款,所持之現金卡並
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
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詎料債務人賴
靜修即賴秀妹於095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現
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
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㈢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現
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各1件。二、繳款明細1件。三、金管
會函及公司事項卡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3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812元 賴靜修即賴秀妹 自民國095年10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1 新臺幣147,812元 賴靜修即賴秀妹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