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晉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因債務人自民
國111年10月間入臺中監獄臺中分監服刑迄今,債權讓與
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