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
債 權 人 李健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詩傳、葉靜明、胡金蘭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究為「李健宏」或「李建宏」?並
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印章。
㈡提出債務人「周詩傳(住○○市○區○○路○段00號)」「葉靜明(
住○○市○區○○路○段00號)」「胡金蘭(住○○市○區○○路○段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