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永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