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835號
TCDV,112,司促,5835,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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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良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現設籍高雄市苓雅區,非於本
院轄區,繳費前請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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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