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郭志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並提出債務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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