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輝豐
債 務 人 謝蕙如
許秀葉
一、㈠債務人謝蕙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壹萬陸
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謝蕙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
由債務人許秀葉負清償之責。
㈡債務人謝蕙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參仟肆佰
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謝蕙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
債務人許秀葉負清償之責。
㈢債務人謝蕙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陸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