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
債 權 人 廖建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旺角鋼有限公司、王洪紅裕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弘旺角鋼有限公司業於111年
1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6939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王洪紅裕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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