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雅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