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債 權 人 賴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佳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 本。)㈡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2月20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算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 日起算。)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 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7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