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84號
TCDV,112,司促,5384,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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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債 權 人 賴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佳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
本。)
㈡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2月20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算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
日起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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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