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2號
聲 請 人 張春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瑋、何英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本件票號CH328987之本票對江瑋聲請支付命令之理
由及必要性(系爭本票已於本院111司票3720號裁定准許
並已確定)。
㈡提出債務人江瑋、何英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說明請求
連帶給付之法律上或契約上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