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71號
TCDV,112,司促,5371,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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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紅琛

張淳雅


一、㈠債務人蔡紅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蔡紅琛張淳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
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蔡紅琛張淳雅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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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