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4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三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曉英、廖曉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於繼承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
,請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