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61號
TCDV,112,司促,5161,2023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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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伍雯欣即伍新國之繼承人、伍可欣即伍新
國之繼承人、伍子言伍新國之繼承人、伍子均伍新國之繼承
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伍雯欣現設籍之住所位於南投縣埔里鎮, 債務人伍可欣現設籍之住所位於高雄市杉林區,債務人伍子 言現設籍之住所位於基隆市信義區,債務人伍子均現設籍之 住所位於基隆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戶籍謄本 可憑,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是以,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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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