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61號
TCDV,112,司促,5161,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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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伍新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伍新國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㈢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伍新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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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