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
債 權 人 陳乙郎
代 理 人 廖繼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家暐、游紘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游紘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與狀附借據連帶債務人為翔沅企業社不相符,
而翔沅企業社為合夥,非游紘嘉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㈡如確認債務人為翔沅企業社,請提出債務人翔沅企業社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