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232號
TCDV,112,司促,4232,202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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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游宗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宥澤呂文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等釋明文件。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 登記資料。㈢提出修車費900061元之發票或收據。」,此項 裁定已於112年2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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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