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債 權 人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榮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吳榮峰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債務人以雙方勞務關係之紛爭 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配偶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之釋明 資料。㈣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即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 已有本院111年度勞移調字第146號調解筆錄可供為執行名義 而強制執行,仍復為本件聲請,是否有權利保護必要之理由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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