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55號
TCDV,112,司促,2855,2023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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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
債 權 人 張宛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品達黃俊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 報債權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陳報請求金額33,904元 之計算式、提出債務人黃品達黃俊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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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