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69號
TCDV,112,勞補,69,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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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余孟蓁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晉杰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妙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定
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之訴訟目的一致
,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
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訴
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原告
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
分級表(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月提繳薪資以33,300元計
算,每月應提繳1,998元,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
價額為2,039,880元(計算式:33,998元【32,000元+1,998
元】×12個月×5年=2,039,8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19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131元(計算式:21,196元×2/3=14,13
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65
元(計算式:21,196元-14,131元=7,0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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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晉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