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2年度,32號
TCDV,112,勞小,32,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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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鄭家瑜
被 告 名將地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 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4日 以112年度勞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年籍,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即臺中市○○區○○ 路00號),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 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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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將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