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4號
TCDV,112,勞執,14,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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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何季倫



相 對 人 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1年7月7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案號:1420A0367)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 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90,000元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3 00,000元,合計新臺幣99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11年7月7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 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 會進行調解,於111年7月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台灣軟体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台灣軟体公司)及相對人潘世 勳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給付方 法:自111年8月起至112年1月止,按月於10日給付20,000元 ;自112年2月起至113年1月止,按月於10日給付30,000元; 自113年2月起至113年9月止,按月於10日給付40,000元), 如有1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且相對人 台灣軟体公司如有違反前開約定,相對人2人應另連帶給付 懲罰性違約金300,000元予聲請人。然相對人臺灣軟體公司 僅給付110,000元後,於112年1月10日後即未再依上開調解



內容履行其義務,尚有金額為690,000元(800,000-110,000 =690,000)未履行等節,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 號:1420A0367)、轉帳紀錄截圖在卷可按,則茲聲請人以 相對人臺灣軟體公司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則餘款 690,000元應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2人並應連帶給付聲請 人懲罰性違約金300,000元,即核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據 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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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軟体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