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微字,112年度,1號
TCDV,112,再微,1,2023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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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原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法定代理人 顏勤峰


再審被 告 立樺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乃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
年1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建小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4月25日簽立佳里分局本部 暨佳里派出所廳舍耐震補強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技術服務契 約(下稱系爭服務契約),依系爭服務契約第13條第8項第4款 約定,本件分段進度訂有完成期限,再審被告逾期65日提出 屬於上開分段事項之服務實施計畫書(下稱系爭計畫書),即 應按日計罰逾期違約金。依系爭服務契約第8條第1項約定, 系爭計畫書非單純履約管理事項,係影響後一階段進度進行 之分段進度事項,原確定判決未依服務契約本質、系爭服務 契約第13條約定為整體解釋,認事用法違反最高法院17年上 字第1118號判例,該當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 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 廢棄。㈡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9萬4,25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再審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小額事件之 再審程序所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 2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 訴,經以上訴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 起再審之訴,同法第436條之31定有明文。三、查再審原告前開所述再審理由,其曾以之為對本院111年度 中建小字第9號判決之上訴理由,經原確定判決以其上訴無 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見原確定判決上訴意旨㈠及理由欄㈠



),有原確定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則依上開法 條意旨,再審原告就此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2第4項、第50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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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樺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