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2年度,8號
TCDV,112,事聲,8,202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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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楊連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育偉詹義郎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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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