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芷若
被 告 利騏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鎰年
被 告 蔡賴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7、28行、第2頁第5、9、10、13、14、26、28、29行共11處關於「利麒」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利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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