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 告 信春砂石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康郁麗
被 告 詹文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734,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5,71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主張請求如附表 所示編號16之利息起息日為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嗣當庭 將該筆利息起息日變更為「自111年9月30日起」(見本院卷 第11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上揭規定 ,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信春砂石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信春公司)於 111年8月18日以被告康郁麗、詹文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申辦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整,約定額度循環動 用有效期間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並訂立授 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為據,期間內被告已動用額度借 款19,734,000元整,約定利率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 79%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21%+1.79%=3%),俟後 本行基準利率於111年10月21日調升為1.34%。以上借款均約 定應按月繳納利息,屆期一次清償本金,若有一次不履行,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
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 告信春公司、康郁麗於111年10月11日起陸續有使用票據有 退票未經註銷之情形及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兩造 所簽訂個別商議條款第一條第㈣款、授信共通條款第六條之 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截至目前,被告仍 積欠原告本金共計19,734,00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 請書、退票明細查詢、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公告、簡易資 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影本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5-85頁),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對於上開事實視同 自認,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亦為同法第739條所明定;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 要旨參照)。經查,被告信春公司對原告尚有本金19,734,0 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康郁麗、 詹文憲則擔任被告信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是渠等應就上開 債務共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附表】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及違約金:編號 債 權 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667,5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222,5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1,89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63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 1,89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 63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7 1,89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8 63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9 2,268,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0 756,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1 2,10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2 70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3 1,89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4 63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5 2,205,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6 735,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3%計算,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3.13%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債權本金合計19,734,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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