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 告 江達隆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
被 告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0 之0、之0號
法定代理人 杜淑梅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劉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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