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24號
TCDV,111,重訴,324,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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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蔡素琴
被 告 林耀煌

林巧溱
林蔡玉梅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雲祥
被 告 林雲鵬
林叔儀
陳家銘(即林叔嬅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豪(即林叔嬅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文(即林叔嬅之承受訴訟人)

林雲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112年5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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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