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11年度,3號
TCDV,111,重國,3,2023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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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瑛瑛
黃文琴
黃文瑟
黃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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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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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