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18號
TCDV,111,訴,918,202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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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艷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雅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
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伍
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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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