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69號
原 告 陳 瑩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尹惠律師
被 告 黃蕙英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5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伊與訴外人黃志彬係配偶關係,被告與黃志彬則係兄妹關 係。兩造因照顧訴外人即原告婆婆黃王淑慎即被告之母乙 事發生爭執,被告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 路,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使用「Hui-Ying Huang」帳號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被告上開行為不法侵害伊 之名譽權,伊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4萬元等語。
(二)並聲明(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58號卷第5頁,下稱附 民卷):被告應給付原告64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之母親黃王淑慎因有醫療需求之考量,須於臺 中及新竹兩地換宿,但黃王淑慎回新竹居住時,竟遭原告另 行安置於租屋處而非與其兒孫同住,且黃王淑慎欲回新竹住 處取回衣物卻遭原告拒絕,且原告曾於電話中,向伊表示自 己的母親自己照顧等語,顯有將黃王淑慎趕出家門之行為。
伊不知其臉書設定是公開的,且系爭貼文係伊對於確信之事 實所為之意見表達,不構成侵權行為。又原告請求之慰撫金 數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因照顧原告婆婆黃王淑慎(即被告之母)乙 事發生爭執,被告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臉書使用「Hui- Ying Huang」帳號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貼文等情,為被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4頁),復有系爭貼文之臉書截 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59頁),堪信真實。(二)被告雖辯稱伊不知其臉書設定是公開的云云,惟依系爭貼 文之臉書截圖顯示,各該貼文均有地球圖示,且大多有他 人瀏覽後所為之留言或按讚,顯見其貼文係對不特定之大 眾公開。是被告此節所辯,要屬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
(三)被告復辯稱其所為之貼文係伊確信之事實,不構成侵權行 為云云,惟其援引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 意旨,係闡述在一對一之談話中,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 實,申論其個人意見,尚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而該案例 事實與本件被告係在臉書對不特定之大眾公開貼文,迥然 有別,無從比附援引,是被告此節所辯,殊無可採。觀之 系爭貼文,並非單純具有可證明性之客觀事實陳述,而是 以摻雜主觀意見表達之成份居多,其內容足以貶損原告在 社會上之評價,又與公益無關,自屬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再者,被告上開行為,亦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94號 刑事判決以其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判處被告 有罪,而同此認定,亦有該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 -21頁)。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侵害其名譽權,自屬 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臉書陸續對不特定之大眾 公開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侵害原告名譽,則原告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受之精神 痛苦,洵屬有據。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 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 告大學畢業,目前為家庭主婦,110年間有股利、租賃及 利息所得,名下資產有房屋、土地、汽車及投資等價值約
1400餘萬元;被告為研究所畢業,原為教師,目前無業, 110年間有股利、利息所得,名下資產有房屋、土地、汽 車及投資等價值約1000餘萬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 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 情,及兩造係因照顧長輩發生爭執,被告上開行為造成原 告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損害,以16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 月13日起(見附民卷第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編號 時間 文字內容 指摘對象 1 110年10月19日 …妳把婆婆趕出家門,在她高齡88歲,妳這樣對待長輩,完全是妳父母的教育,… #陳國展 陳瑩 2 110年11月17日 ……媽媽被妳們趕出家門。翻臉不認就算了,還說我吞了媽媽的錢…… 陳瑩、黃志彬 3 110年11月23日 堂堂一位大教授不管你栽培多少博士生碩士生,不管你國科會計畫有多少,好棒棒的大教授,卻任由老婆兒子把你的90歲老媽媽趕出家門,…… 陳瑩、黃志彬 4 110年12月4日 現在這個媳婦竟然已經囂張到把婆婆趕出家門,這就是基督教徒的教義嗎?……不知怎麼跟老媽媽說她已經回不去那個家了,心疼老媽媽88歲竟然還要受此折騰,怎麼可以這樣對待老媽媽,更何況爸爸媽媽的錢都給了兒子,竟然現在連個安身處都沒有,真是可悲。 陳瑩 5 110年12月23日 你如果無法制止陳瑩,你身為一家之主,任由她這種老婆媳婦繼續黃家撒野,我真的懷疑你的為人處事能力,虧你還堂堂國立大學終身講座教授 陳瑩、黃志彬 6 110年12月23日 堂堂國立大學終身教授的老婆如此令人作嘔我快吐了不知誰沒有羞恥心連沒穿內褲都可以說出口 陳瑩 7 110年12月27日 她將婆婆當婚姻的談判籌碼,將老人家在又病又弱的狀態下拒絕讓老人家返家,將小姑受其言語及肢體暴力…以兒子交大法律系的老師為諮詢對象,企圖影響法律公正。唆使兒子將老人家丟棄,違反善良風氣。 陳瑩 8 110年12月31日 驚世駭俗 在分家產時理直氣壯說自己是兒子媳婦,要照顧老人就說那是妳自己的媽媽為什麼要我照顧! #交大校長 陳瑩、黃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