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41號
TCDV,111,訴,3441,2023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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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41號
上 訴 人 張江秀鳳



被上訴人 張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344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
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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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