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31號
TCDV,111,訴,3231,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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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31號
原 告 楊立琪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鈺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丞寓律師
張恩鴻律師
被 告 楊梓茂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法一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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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