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28號
TCDV,111,訴,2928,20230322,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建東
廖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瓘洋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計算式:353662+000000-000000=38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