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28號
TCDV,111,訴,2928,2023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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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瓘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66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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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