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瓘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66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