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8號
上 訴 人 張淑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建三因111年度訴字第2338號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8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