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19號
原 告 張0芝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徐亦安律師
梁惟翔律師
被 告 絲瀅竹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0,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黃0超於民國92年7月25日結婚至今, 被告明知黃0超為有配偶之人,卻與黃0超於105年迄今為附 表所示之親密對話、發生性行為、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並 同居於黃0超位於臺中之住處等逾越一般異性間正常社交程 度之行為(下合稱系爭行為),故意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受有痛苦,應賠償伊 非財產上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 195條第1項準用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 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伊與黃0超曾有如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 、發生性行為、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之事實,然並未同居, 且伊於108年間即與黃0超分手。原告於107年至108年間已知 悉伊與黃0超間有上開行為存在,卻於111年8月2日起訴,已 逾侵權行為請求權二年短期時效,不得再對伊請求損害賠償 。又原告不得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請求伊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查原告與黃0超於92年7月25日結婚至今。被告於105年進入 黃0超開業經營之維0整形外科診所(臺中診所)任職護理師 ,被告於入職時即知悉黃0超為有配偶之人等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5頁),堪信為真正。原告主張被 告與黃0超間自105年起迄今存有系爭行為,惟被告以前開情 詞置辯,茲就爭點論述如下:
㈠被告於105年至108年間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之事實。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 定有明文。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 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 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 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 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 3號判決意旨可參)。
⒉本件被告知悉黃0超為有配偶之人,其於107年起到108年止, 與黃0超存有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發生性行為及以男女 朋友交往之行為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3、28 6至287頁),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應 屬可採。至被告抗辯原告不得主張配偶權或配偶身分法益受 侵害,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然該實務見解並不拘束本院, 自無足採。
⒊被告雖抗辯原告於108年間即已知悉其與黃0超間發生系爭行 為,並提出黃0超聲明書、兩造對話紀錄、照片與截圖為證 。然:
⑴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 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意旨參照 )。
⑵被告雖提出監視器畫面截圖、診所客戶檔案簡報檔翻拍照片 、維0整形外科診所與維美聖璽台北門診LINE官方帳號截圖 、拖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29至141、221至223頁)。然觀 諸上開監視器畫面,雖可見一女子手持拖鞋,另有拖鞋置於
樓梯間之照片,惟該照片女子臉部模糊不清難以辨認,原告 亦否認該女子為其本人(見本院卷第168、509頁),且被告拖 鞋經他人丟棄於樓梯間之原因可能多端,縱為原告所為,亦 難遽論乃因原告知悉系爭行為後,刻意進行之報復反應。又 客戶資料簡報檔雖編有「死賤貨、破公車ABBY」、「賤貨流 程圖」、「賤貨-鼻凹疤」;上揭LINE官方帳號亦傳訊:「 賤貨,get out here」、「You are such a fucking BITCH !!!!」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35至137頁),然編輯之人未明, 另被告亦未證明僅有原告掌有前揭LINE帳號之使用編輯權限 ,自無從認定即為原告所為。至被告之拖鞋上寫有「賤貨」 等詞(見本院卷第139頁),然被告發現時間為110年10月29日 ,亦難以之反推原告於108年間知悉被告與黃0超逾越分際之 交往行為。
⑶觀諸原告於106年間雖向被告表示:「我已經注意很久了,你 不讀就代表有問題。我不需再提醒你我是黃太太吧」等語, 惟被告回稱:「沒有問題」、「我下班都是跟朋友吃飯,跟 黃醫師沒有關係」(見本院卷第209頁),可見被告否認與黃0 超有何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至原告於同年8月10 日所稱:「你的所做所為,我全都知道。你好自為之」、「 我決不沒證據就指責,等你看到大家就難看了」等語(見本 院卷第209頁),亦未見原告指出其知悉被告所為之內容為何 ,亦難認定原告當時已知悉確切侵權行為之內容;黃0超於1 08年3月31日雖告訴被告:「其實當天要分享這個主題,我 想到面對Jennifer(即原告)的事,我們只能選擇『讓』」、「 就當作算了吧」、「因為我們還有很多事要繼續做」、「她 就是這種人」等詞(見本院卷第227頁),惟二人亦未明確論 及原告所為何種事情致黃0超、被告需退讓,該內容亦非明 確可得特定。是以,上開對話紀錄均難認定原告已明知確切 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內容。
⑷另被告雖抗辯依原告所提其與黃0超間LINE對話紀錄,該截圖 所示對話大頭貼曾經更換,故可從更換大頭貼時間推論對話 紀錄之截圖時間,為107年5月6日至同年10月13日、108年5 月20日至109年5月24日,足見原告於上開時期已經知悉等語 ,並提出其LINE個人資料更新歷程記錄為證(見本院卷第211 至215頁)。然被告變更大頭貼照片之歷程,僅可推認截圖被 告與黃0超對話紀錄之時間,而原告否認為其截圖,乃他人 傳送方知(見本院卷第283、507頁),被告復未舉證該截圖為 原告所截,是難以遽認為原告自行截圖。又依原告所提Goog le雲端硬碟資料,上開截圖為109年8月7日與同年月18日上 傳(見本院卷第107至109頁),僅能認定原告於上開日期知悉
並保存,惟原告於111年8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上 本院收文章可考(見本院卷第11頁),故亦無罹於二年時效。 又被告抗辯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自認知悉系爭行為超過 二年,然考諸原告陳稱:我是從其他員工耳聞黃0超與被告 有親密關係,直到109年8月7日訴外人即診所會計黃0華傳給 我他們二人的私密對話,我才知道,這兩年我一直猶豫要不 要提告等語,可見其所述之兩年為概括時間,並非自認已知 悉系爭行為超過二年,故被告所辯,亦無可取。 ⑸至被告提出黃0超之聲明書(見本院卷第291頁),欲證明原告 已經知悉在前。惟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 為陳述;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 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 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3、6項規定甚 明。審諸上開聲明書性質為黃0超之證述,原應以證人到場 訊問方式為之,又兩造既未同意黃0超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 陳述,且該陳述亦未由黃0超具結後,將結文附於書狀,經 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原告並爭執該書狀之形式上真正,則上 開黃0超名義之證明書自難認係合法提出之陳述書狀,不得 作為證據使用,本院毋庸審酌,併此敘明。
⑹基此,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於起訴前,已明知被告與黃0超於 105至108年間發生系爭行為之損害,其抗辯原告請求權罹於 時效,即不可採。
㈡原告未證明被告於108年間後,尚存有系爭行為而侵害其配偶 法益之事實。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迄今與黃0超尚存有系爭行為,固據其 提出被告Instagram照片截圖、黃0超之名片、監視器畫面截 圖為憑(見本院卷第189至193、331頁)。查: ⑴觀諸被告雖於111年1月15日張貼原告名下車牌號碼「AXB-7XX 8」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禍、維修照片,然當日為黃0超 兼診診所尾牙,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搭載黃0超與訴外人劉0薇 ,途中發生車禍,後黃0超指責被告精神狀態,表示可能會 逐步調整人事管理等節,業據被告提出尾牙邀請函、其與黃 0超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265至267頁);被告確實 於黃0超之母住院時,提出載有其電話號碼之黃0超名片予醫 院人員,然其抗辯乃依黃0超指示與訴外人蔡0芹護理師共同 協助,亦據提出其與蔡0芹、黃0超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 本院卷第273至275頁),可認上開行程與黃0超所指派之公務 有關,且被告職業為護理師,負責診所行銷業務一節,為原 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4頁),是難以之認定被告基於與 黃0超間之親密關係,方使用系爭車輛或照顧黃0超之母。
⑵又黃0超固拿取飲用被告之飲料,惟該主動拿取飲料者乃黃0 超,未見被告之反應為抗拒、默認或欣然接受。又現代就異 性間同飲共食是否即逾越男女一般交往分際,大眾認知或有 差異,況原告既能調取診所監視器畫面,其亦僅提出單次黃 0超引用被告飲料之照片,未見有其他更為親密之接觸,自 難僅以單次行為,即認被告與黃0超尚存原告所指之系爭行 為。
⒉至原告主張被告係因與黃0超間仍存在系爭行為,而黃0超於 臺北診所收入全數匯入被告帳戶,方能購入不動產、購買精 品等語。然被告抗辯其依黃0超指示收款黃0超看診收入,並 協助對帳匯款,於111年7月間已將黃0超收入結清轉至黃0超 帳戶,據其提出匯款憑證(見本院卷第253至263頁),是難認 被告基於親密關係持續收受黃0超贈與之金錢。又被告依其 資力如何購入不動產,要屬其私人財務規劃方式,又其以何 種方式享受較為優渥之物質生活,亦屬被告之自由,要不能 遽論即為黃0超所資助。原告雖聲請調查被告所有中國信託 帳戶之交易明細,欲證明其因黃0超之故,而得享有遠超其 資力之生活部分。然原告既稱黃0超收入匯入被告戶頭超過 被告前開說明部分,將整理相關款項單據提出,卻未提出被 告簽收相關單據(見本院卷第295頁),是原告聲請調查被告 帳戶明細之事實,難認已盡具體化之義務,否則無異由原告 藉由調查全部明細,摸索推導其餘內容,故尚無調查之必要 ,附此說明。
⒊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 備程序提出、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 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即明 。本件於111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終結,原告於本件言詞辯 論期日,方提出黃0超與訴外人劉0薇於同年3月12日之對話 紀錄(見本院卷第511頁),原告既未釋明有何不能歸責而遲 延提出之事由,且被告亦爭執該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原 告自不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行提出,顯有延滯訴訟之虞, 故本院不予審酌該對話紀錄,併予說明。
⒋職是,依原告所提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自109年起迄今,與 黃0超間尚存有系爭行為,則其主張被告應就上開期間負損 賠償責任,亦無可取。
㈢原告得請求賠償6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 明。
⒉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期間自105年至108年 間,持續期間非短,加害情節亦非輕微,應造成原告精神上 相當之痛苦,及原告為美國聖路易斯大學碩士、被告為弘光 科技大學護理系畢業之學歷;原告擔任醫美診所執行長,每 月薪資收入約15萬元、被告擔任護理師,每月薪資收入約3 萬餘元之學經歷與資力(見本院卷第70、121、202頁)及兩 造名下各有股票投資、不動產、汽車等財產狀況(見限制閱 覽卷),堪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應屬 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非有據。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 前段、第203條規定可明。查原告上開請求係本於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請求未定有確定期限,應經原告催告而 被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原告起訴而送達起 訴狀予被告,應認與催告有同一效力,而使被告負遲延責任 ,故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12日起 算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49頁),即屬有據。又兩造未約 定遲延利息,依上揭法條意旨,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為計 算基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111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 院既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准許原告請求,則其就 同條項前段請求部分,即無庸再予論斷,附此敘明。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 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
時間 對話內容 108年間 被 告:喜歡你舔。 黃0超:舔豆豆。 被 告:我同學高潮一次就不行了。 黃0超:性癖好。 被 告:我覺得有時候都還會高潮好幾次。 黃0超:是阿,我喜愛你高潮。 被 告:還有分裡外的高潮。 黃0超:一次又一次。 被 告:高潮的細節都有抓到點。 黃0超:會想要讓你跟旁觀者都高潮。 108年間 黃0超:要嗎 寶貝 她會想要嗎。 被 告:可以先由吃飯開始 多出去一起吃飯 三個聊天。 黃0超:這樣會變我們的性伴侣嗎 108年間 被 告:寶貝親親晚安。 黃0超:早安寶貝。 被 告:早安 想跟寶貝愛愛 我的歐爸。 108年間 被 告:寶貝 我今天月經來 你晚上還要跟我睡覺嗎 好可惜不能愛愛了。 108年5月14日 被 告:我知道我跟男生吃飯,使你生氣,對不起讓你心情不好受,我真的只是單純吃飯,沒有曖昧,我有回家,請你相信我,請你不要用你的認為來認為我,我把事情經過都跟你說。在電梯聽到你要送我回家,我當下聽了我覺得你把這件事想得太嚴重了,我當下沒有反應,思考後我覺得我應該要留下來,是希望我們能夠有改善的空間,你冷處理我,以及把我們倆個的感情撇開,我滿受傷的,我很愛你,我很在乎你,很重視我們之間的感情。 108年間 黃0超:寶貝晚安。 被 告:寶貝晚安,不知道為什麼特別想你,今天心情盪盪的,想抱著你睡覺,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