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林健川
被 上 訴人 陳黃阿秀
輔 佐 人 陳弘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裁 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 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證,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