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2號
上 訴 人 陳菊花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旭日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5萬元,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
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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