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44號
TCDV,111,訴,1144,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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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張妙妃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熊華旗
王秀蓮

鄭敏忠
鄭敏玲
鄭敏慧
鄭沛俞

鄭宇傑
劉得歸
劉泳菁
劉光智
劉宥寧
劉淑君
劉永豐
鄭永騰

鄭玉仙
鄭安榮
鄭美芳
鄭炳楠
李鄭美月
陳炳崑

鄭炳燦
鄭澤安
鄭鳳儀
鄭孟漳
梁孫武
梁詠翔
鄭孟霞
鄭孟哲

顏尾
陳義雄
陳淑芳
陳連富
陳淑惠
陳淑真
陳梅子
陳玉美
陳金龍

陳桐楑
陳文聰
陳黃玉妹

陳賴嬌
黃英傑
賴祺元
黃田
尤雯雯
蔡玉婷
鄭鳳珠(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鳳玉(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鳳英(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鳳娟(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敏煌(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陳秋香(即鄭炳錫之承受訴訟人)

鄭孟真
鄭孟仁
鄭孟惠
鄭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應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與鄭信及上列被告間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 ○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原告請求分 割系爭土地,惟鄭信已於民國107年10月20日死亡,其第一 順位繼承人王鈴鈴於107年12月18日拋棄繼承,又無其他順 位繼承人存在,經原告於112年3月1日向本院聲請選任鄭信 之遺產管理人,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800號選任遺產 管理人事件受理在案,尚未裁定確定,有鄭信之戶籍謄本、 被繼承人鄭國之繼承系統表、本院112年3月27日院內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選任被繼承人鄭信之遺產管理人 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 2年度司繼字第800號事件訴訟之結果為據,始得確認原告應 請求之對象,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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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