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林伯丞(原名林孝仁)
訴訟代理人 周孟澤律師
被 告 王宥勛(王冠棕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佳錡
被 告 李尚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王宥勛業已拋棄繼承,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就被繼承人王冠棕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一事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科維